(2017)粤0607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何锐贤与黎永尚,黎永恒,佛山市伊丹洛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锐贤,黎永恒,黎永尚,佛山市伊丹洛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3300号原告:何锐贤,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怀集县,被告:黎永恒,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黎永尚,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佛山市伊丹洛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佛山三水工业园区西南园C区26-13号(自编1号)。法定代表人:黎永庆。上述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黎永恒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工程款151375.6元;2.由三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8日,原、被告口头协议承包不锈钢加工安装工程,原告为被告完成了百利达、福利院等多处工程,双方确认了工程量结算表。2017年5月8日,又确认应付安装款明细表,累计未付款151375.6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付。被告黎永恒辩称,认可欠原告款项,因资金紧张,希望与原告商量还款计划。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被告黎永尚、佛山市伊丹洛门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经质证、审查,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黎永恒完成所承揽工作,且双方进行了结算。但被告没有支付报酬,且拖欠时间较长,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诉请被告清偿,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永恒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锐贤支付加工安装款151375.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64元,由被告黎永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宏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海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