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武安市北安乐乡上三里村村民委员会、宁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武安市北安乐乡上三里村村民委员会,宁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1563号原告:王某,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市。。被告:武安市北安乐乡上三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民,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宁某,女,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农民,现住本村,。原告王某与被告武安市北安乐乡上三里村村民委员会,宁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郝海安人民陪审员 靳学刚人民陪审员 白兵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买庆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