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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武安市北安乐乡上三里村村民委员会、宁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武安市北安乐乡上三里村村民委员会,宁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1563号原告:王某,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市。。被告:武安市北安乐乡上三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民,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宁某,女,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农民,现住本村,。原告王某与被告武安市北安乐乡上三里村村民委员会,宁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郝海安人民陪审员  靳学刚人民陪审员  白兵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买庆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