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91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康艳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康艳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2137号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谭明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康艳影,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康艳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沿湖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海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