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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0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红丽与刘小兵、姜莲芝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红丽,姜莲芝,刘小兵,闫秀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丽,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莲芝,女,1952年3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生(姜莲芝之夫),男,1952年1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兵,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秀英,女,1939年5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丽(闫秀英之子),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上诉人王红丽因与被上诉人姜莲芝、刘小兵、闫秀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红丽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红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红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王红丽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印龙审 判 员 张 慧审 判 员 石 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赵 凯书 记 员 邸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