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柴宏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柴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988号罪犯柴宏亮,男,1992年6月7日生,汉族,辽宁省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西刑公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柴宏亮犯抢劫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56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柴宏亮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09年4月15日,柴宏亮、李金宇、唐德喜在本市铁西区步行街361专卖店门前抢劫被害人陈岩一手令包,内有现金400元、手机2部。2、2009年4月11日20时柴宏亮、李金宇、唐德喜在本市南桥洞东侧人行道抢劫被害人周勇手机一部:100元现金及三盒香烟。3、2009年4月16日14时柴宏亮、李金宇、唐德喜在本市铁西区七道街大桥东边桥头抢劫被害人占金龙手机1部。4、2009年司月10日柴宏亮、唐德喜在本市铁西区207医院抢劫被害人郑德堂现金300元和手机1部。5、2009年4月16日22时柴宏亮、李金宇、唐德喜在本市南桥东道里侧人行道上抢劫被害人常伟俊现金.30多元、手机1部。6、2009年4月18日被告人柴宏亮、李金宇、唐德喜在内蒙古通辽三中北侧门口前,抢劫被害人杨志芹1200元和黄金转运珠1个。柴宏亮在羁押期间,观察看守所地形和监号的门锁的情况,联系同监号的犯人王鹤、杨文奎等人逃跑,后.杨文奎向看守所管教揭发此事,柴宏亮脱逃一事未能得逞。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五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柴宏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柴宏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