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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军生与李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生,李双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2618号原告:吴军生,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富、张夏青,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双成,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生与被告李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原告吴军生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夏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