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与胡鹤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胡鹤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863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鹤峰,男,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关于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与胡鹤峰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刑初字3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执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鹤峰在金融机构存款100325.55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正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军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