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11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忠和重庆市天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海石湾水榭花都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重庆市天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海石湾水榭花都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11民初744号原告王忠,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7日,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重庆市天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何代兵,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市天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海石湾水榭花都项目部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项目部负责人:岳剑、刘杰原告王忠与被告重庆市天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海石湾水榭花都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忠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王忠负担。审判员  李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