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58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8811号原告:李向晖,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史晨,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晖与被告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晖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晖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自柱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雒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