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岩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岩,谭伟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9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岩,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红,北京市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伟军,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再审申请人张岩因与被申请人谭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岩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1.本案程序违法。本案涉及其他刑事案件,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当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2.一、二审判决未查明基本事实,无视基本的公平原则。涉案车辆被申请人在购买并占有后,已经使用了4年之久,车辆价值已经发生贬损,且车辆是否已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也未进行合理评估。本案应当在合理评估后,扣除贬损及使用费用后,返还剩余车款,而不是全额返还购车款。综上,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曾因本案涉及刑事案件被中止,后因案件中止的事由结束后即恢复审理,并由初始的简易程序审理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第一页审理方式中有明确载明。经审查,此项理由在二审程序中再审申请人均未提出。故张岩提出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因无事实依据而不成立。另经审查,被申请人在购买使用涉案车辆13个月后,因涉案车辆手续存在问题被有关管理部门锁定,使涉案车辆无法办理任何业务,且无法正常上路行驶。故张岩提出的被申请人在购买并占有涉案车辆后已经使用了4年之久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因无事实依据而不成立。另,因张岩在签订买卖协议时明确表示涉案车辆手续真实合法,结果却与保证不符,存在根本违约,即使车辆价值发生贬损,亦应由其违约者自行承担。故张岩提出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因无法律依据而不成立。综上,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本案不存在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张岩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宝刚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