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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辖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和平、程良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和平,程良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仙女路**号。法定代表人:肖绍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和平,男,汉族,1970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良果,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上诉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和平、程良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2民初1251号民事裁定,向��院提起上诉。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的是《内部承包合同》,是内部合同关系;其次,该项目的所有工程款全部进上诉人在重庆市江北区的帐户上,被上诉人每次结算也在上诉人公司;第三,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也是在上诉人公司所在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建设工程纠纷,而是内部结算纠纷,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因承建工程诉请原审被告给付下欠的工程款,双方签订的合同虽为内部承包合同,但其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南充市顺庆区,故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请求移送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