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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终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叶某某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终699号抗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行贿于2016年1月5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经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唐山,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蔡思斌,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6)闽0111刑初3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翁琳玲、彭祥锋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蔡思斌、唐山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周秀清审判员  戴永忠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成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