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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元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执117号被执行人:宋元强因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没收犯罪工具东风本田思威牌汽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被执行人宋元强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一案。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中对宋元强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案,指定开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运宇审判员  冯 忠审判员  刘继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拥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