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元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执117号被执行人:宋元强因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没收犯罪工具东风本田思威牌汽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被执行人宋元强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一案。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中对宋元强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案,指定开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运宇审判员 冯 忠审判员 刘继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拥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