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费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燕丽、王树松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燕丽,王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费228号被执行人:高燕丽,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王树松,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绍兴锦尚纺织有限公司与高燕丽、王树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义务,经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08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燕丽、王树松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胡云水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