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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费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燕丽、王树松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燕丽,王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费228号被执行人:高燕丽,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王树松,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绍兴锦尚纺织有限公司与高燕丽、王树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义务,经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08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燕丽、王树松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胡云水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