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买来与马买来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买来,马买来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985号原告:马买来,农民。被告:马买来也,农民。原告马买来与被告马买来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以被告涉嫌婚姻诈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买来撤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马买来负担。审判员 马学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秀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