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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洪福与任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福,任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091号原告:刘洪福,男,1966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李娟,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晓芳,女,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周红梅,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洪福诉被告任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福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洪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5元,由原告刘洪福负担。审 判 员  徐美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