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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异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天昊医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广州力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迈特兴华投资有限公司(原广东迈特兴华药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天昊医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广州力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迈特兴华投资有限公司(原广东迈特兴华药品有限公司),广州东湖豪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异243号申请人:广州天昊医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33号4楼自编415室之二。法定代表人:蒲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智芬,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童,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原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第三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66、168号首层、夹层、二至四层。负责人:贺永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广州力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明月一路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刘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迈特兴华投资有限公司(原广东迈特兴华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33号4楼。法定代表人:李广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东湖豪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33号五楼自编502室。法定代表人:杨杨,该公司总经理。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婧,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冼慧麟,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力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迈特兴华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东湖豪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天昊医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受让本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以下证据:1、《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1房流021号);2、《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01房流保021号);3、《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01房流押021号)、《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最高额抵押合同》;4、(2002)穗证内经字第1013977号《强制执行公证书》;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债权凭证》【(2003)穗中法执证字第00721号】;6、《债权转让协议》(建越秀【2004】第11号);7、《债权转让协议》(越秀第14号);8、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9、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10、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天昊医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11、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天昊医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9日共同在《南方日报》上发布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12、《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通知书》、《债权转让及催收确认函》;13、(2016)粤0104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本院查明,(2003)穗中法执字第1288号执行案的执行依据是(2002)穗公证内经字第1013977号《强制执行公证书》。2001年6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第三支行与广州力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1房流021号),约定由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第三支行向广州力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3000万元借款,由广东迈特兴华药品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及广州东湖豪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02年7月2日,广东省公证处出具(2002)穗证内经字第1013977号《强制执行公证书》,赋予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对债务人广州力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强制执行力。后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东山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03)穗中法执证字第00721号案立案受理,并于2003年12月2日向其发放了《债权凭证》。另查明,2004年6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号:建越秀【2004】第11号,将借款合同号为2001房流20号、2001房流21号项下的债权一并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2017年8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已将上述两笔债权转让予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1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号:越秀第14号),将其享有的上述两笔借款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2017年8月18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债权转让证明》,确认将编号为2001房流021号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2012年12月20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将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债权转让给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7年8月18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债权转让情况说明函》,确认已将编号为2001房流21号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予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3年5月9日,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又与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将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债权转让给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8月29日,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2013)粤广南方第088716号《公证书》及《南方日报》A16版刊登的公告,证明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将编号为2001房流21号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予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4月2日,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再与广州天昊医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债权一并转让给广州天昊医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已经(2016)粤0104民初1749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粤0104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4月2日,广州天昊医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将拥有对广州力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力中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迈特兴华药品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转让给广州天昊医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价款为1480万元。债权清单记录了借款人为广州力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000万元、1375万元,借款合同号为2001房流20号、21号;借款人为广州力中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为33545285.72元,借款合同号为(2000)穗建一房贷034号;借款人为广东迈特兴华药品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4332719元,借款合同号为(2000)穗建一商贷032号。并确认广州天昊医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4月2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再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越秀支行原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第三支行。2014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发布《关于广州地区部分支行机构整合的通知》,决定将广州东山支行与广州越秀支行合并,成立新的综合型支行,名称为越秀支行。2007年1月10日,广东迈特兴华药品有限公司名称经核准变更为广东迈特兴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执行依据为(2002)穗公证内经字第1013977号《强制执行公证书》,申请执行人原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之后,2001房流2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经过多次转让,最后由广州天昊医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受让该债权。涉案债权的多次转让,均有出让人的书面认可说明及生效判决等相关证据证实。因此,广州天昊医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要求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广州天昊医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为(2003)穗中法执字第128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 彤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书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