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4民初5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晓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5236号原告: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79677742。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香港城A区136号。法定代表人:彭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权,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李晓琴,女性,汉族,1974年0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中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来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大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砾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