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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田小培与陈剑波重庆齐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培,陈剑波,重庆齐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087号原告:田小培,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系原告之夫),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陈剑波,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齐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苹路11号东衡槟城2幢3单元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031796X3。法定代表人:陈剑波(系本案第一被告)。原告田小培与被告陈剑波、重庆齐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田小培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小培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田小培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