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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志刚与被执行人王佳佳给付金钱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刚,王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刚。被执行人:王佳佳。申请执行人陈志刚与被执行人王佳佳给付金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南民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佳佳给付购房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上述款项共计50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佳佳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适财产线索。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