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毕明辉与王宇、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53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毕明辉与被执行人王宇、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吉0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宇、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毕明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宇、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执行人毕明辉支付9347元,案件受理费275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2017吉0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吉0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