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邱成培、黄海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769号申请执行人:邱成培,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代理人:张作东,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黄海亮,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成培与被执行人黄海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邱成培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黄海亮的执行申请,并解除已采取的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7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密审判员 陈祖军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