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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桂英、王贯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桂英,王贯岭,王贯宇,王玉梅,董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47号申请人:王桂英,女,生于1950年9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系王乾子之妻。申请人:王贯岭,男,生于1972年11月28日,汉族,住禹州市。系王乾子之长子。申请人:王贯宇,男,生于1980年6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系王乾子之次子。申请人:王玉梅,女,生于1930年3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系王乾子母亲。被申请人:董翔,男,生于1994年4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系陕A×××××号车车主。申请人王桂英等以被申请人董翔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董翔驾驶的陕A×××××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陕A×××××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原告王桂英用于担保的位于禹州市颖川办新区大道坪山永和苑14幢1单元1-1302室房产证号为:禹房权证禹州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志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