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玉莲与刘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莲,刘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214号原告:王玉莲,女,汉族,1974年11月9日生,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刘学斌,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莲诉被告刘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