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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范听贤与郭见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听贤,郭见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316号原告:范听贤,男,汉族,1940年8月7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一帆,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见坡,男,成年。原告范听贤与被告郭见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听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听贤负担。审判员  兰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