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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更祥与补琼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更祥,补琼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周更祥,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补琼兴,男,1989年1月5日出生,苗族。本院在执行周更祥与补琼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02民初2125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补琼兴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更祥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补琼兴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