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更祥与补琼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更祥,补琼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周更祥,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补琼兴,男,1989年1月5日出生,苗族。本院在执行周更祥与补琼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02民初2125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补琼兴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更祥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补琼兴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