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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福安市兴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福安市兴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卓增光,卓进发,郭丽群,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6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许国栋。被执行人:福安市兴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卓增光。被执行人:卓增光,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卓进发,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郭丽群,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宝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告福安市兴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卓增光、卓进发、郭丽群、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6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9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62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