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辖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环悦国际有限公司,胡智恒,冯伟兴,胡智韫,李诺,柯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桂大道中***号。法定代表人:胡兆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中**号。代表人:莫小雄,行长。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新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冯伟兴。原审被告: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智雄。原审被告: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月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智恒。原审被告:环悦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UNIT8038/FKNUTSFORDCOMMBLDGNO.4-5KNUTSFORDTERRACETSIMSHATSUIKL。原审被告:胡智恒,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冯伟兴,男,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胡智韫,女,汉族,1976年8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李诺,女,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审被告:柯科,男,汉族,1962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环悦国际有限公司、胡智恒、冯伟兴、胡智韫、李诺、柯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初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标的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项规定,佛山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第六项规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本案被告之一环悦国际有限公司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成立的公司,故本案属于涉港民商事纠纷案件,因本案争议标的额为49693905.93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审查管辖异议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有六名被告的住所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亦在佛山市顺德区,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以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环悦国际有限公司、胡智恒、冯伟兴、胡智韫、李诺、柯科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查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起诉时提交其作为贷款人与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的2015年容借字第082、1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两份合同第一部分基本约定的第九条争议解决中均约定:“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为(2):……(2)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依据其与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与各担保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合同贷款人为本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即双方当事人已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确认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本案为涉港民商事纠纷案件,根据本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佛山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本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诉讼标的额为49693905.93元,达到原审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