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当三、勒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当三,勒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874号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21861104X6。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沿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罗方帅,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刀弈维,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当三,男,1967年1月1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勐海县。被告:勒住,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勐海县。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当三、勒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9元,减半收取2,269.5元,由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佐 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