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合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蔡卓炎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蔡卓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合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民生路。法定代表人:冯协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剑锋,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符永丽,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蔡卓炎,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合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蔡卓炎食品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卓炎于2017年8月22日自动履行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已缴纳执行费1401元,此外,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