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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2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临城县兴华商贸有限公司与临城县云台山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城县兴华商贸有限公司,临城县云台山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781号原告:临城县兴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城兴临街278号。法定代表人:赵素艳,该店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桂英,临城县兴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城县云台山庄,住所地临城县。法定代表人:藏业廷,该单位经理。原告临城县兴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城县云台山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临城县兴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城县兴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雪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