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学颖与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颖,彭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599号原告:张学颖,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彭刚,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职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张学颖与被告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学颖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颖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张学颖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褚 佳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