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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学颖与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颖,彭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599号原告:张学颖,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彭刚,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职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张学颖与被告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学颖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颖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张学颖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褚     佳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