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全会罚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全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509号移送执行人:濉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黎文彬,院长。被执行人:孙全会,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濉溪县人民法院与孙全会罚金执行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罚金80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496.03元;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明孙全会有适宜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论什么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开山审判员 赵 杰执行员 王敬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