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石玉生与河南卫平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生,河南卫平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284号原告:石玉生,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桂香,西平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河南卫平门业有限公司,住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王卫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生与被告河南卫平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玉生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1元,减半收取187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