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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名仁、黄书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名仁,黄书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名仁,男,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繁昌县,现住繁昌县。2017年6月27日因本案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书兰,女,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不识字,户籍地繁昌县,现住繁昌县。2017年5月12日因本案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名仁、黄书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权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名仁、黄书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名仁、黄书兰夫妻二人在繁昌县新港镇经营棋牌室。2017年1月27日至3月中旬,二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自己经营的棋牌室内聚集张某、邢某、黄某某等20余人以摇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黄书兰在门口放哨,李名仁、黄书兰共非法获利1300余元。2017年5月11日,黄书兰被抓获传唤到案,2017年6月27日李名仁被抓获到案,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名仁、黄书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黄某、方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名仁、黄书兰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邀集他人进行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从中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能够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名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书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敬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