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6执1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海峰与王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海峰,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原海峰,男,194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路**号。被执行人王超,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樊家村*组。本院在执行原海峰与王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应履行案款为66500元、案件受理费731元、执行费898元。在执行中,双方当时人达成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执限内无法执结,征得申请人原海峰同意,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宏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