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遂溪县人民医院、李彩萍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遂溪县人民医院,李彩萍,陈丽英,陈秀珠,陈妹,陈海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3民特12号申请人:遂溪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遂溪县遂城镇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卓军,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兴,男,55岁,遂溪县,被申请人:李彩萍,女,195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系死者陈进生的妻子,被申请人:陈丽英,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系死者陈进生的女儿,被申请人:陈秀珠,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系死者陈进生的女儿,被申请人:陈妹,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系死者陈进生的女儿,被申请人:陈海龙,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粮仓后路**号,系死者陈进生的儿子,身份证号码:4408231987********。被申请人陈丽英、陈秀珠、陈妹、陈海龙的委托代理人:李彩萍,基本情况同上。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遂溪县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李彩萍、陈丽英、陈秀珠、陈妹、陈海龙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遂溪县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李彩萍、陈丽英、陈秀珠、陈妹、陈海龙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经广东省湛江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申请人遂溪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被申请人李彩萍、陈丽英、陈秀珠、陈妹、陈海龙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双方自愿接受此调解方案,确认本调解协议为双方之间的医疗纠纷的最终解决结果,此后双方互不追究。2、本协议生效后,被申请人李彩萍、陈丽英、陈秀珠、陈妹、陈海龙不得再以任何籍口、任何方式向申请人遂溪县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有任何新的主张及请求,不得有干扰申请人遂溪县人民医院医疗秩序、妨害申请人遂溪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工作或生活,否则视为违约。申请人遂溪县人民医院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约定的补偿义务的,构成违约。3、申请人遂溪县人民医院自法院对本协议出具司法确认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前述约定的补偿款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申请人李彩萍、陈丽英、陈秀珠、陈妹、陈海龙。4、任一方构成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3200元。5、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6、被申请人李彩萍保证本协议所列被申请人是患者陈进生的全部赔偿权利人,其已获得其他赔偿权利人陈丽英、陈秀珠、陈妹、陈海龙的委托授权,有权代表签订本协议及收取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款项。本协议是被申请人李彩萍、陈丽英、陈秀珠、陈妹、陈海龙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内容给被申请人的其他当事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7、本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遂溪县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李彩萍、陈丽英、陈秀珠、陈妹、陈海龙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遂溪县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李彩萍、陈丽英、陈秀珠、陈妹、陈海龙于2017年8月7日经广东省湛江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卜晓雄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