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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9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岑少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岑少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086号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福园小区**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5516U法定代表人:徐永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丽芳,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岑少丹,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岑少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俞培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