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卢昌银与王生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昌银,王生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268号原告:卢昌银,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天长市。被告:王生朝,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昌银与被告王生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昌银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久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昌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卢昌银负担。审判员 陈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