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天津市白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天津市白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马继毅,黄文炳,马佳,天津市广盛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禹绍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市大街故里花园**号底商。负责人:湛府明。被执行人:天津市白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三间房村。法定代表人:黄文炳被执行人:马继毅,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尧舜度假村丙区*号1门别墅。被执行人:黄文炳,男,汉族,1974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江路**号付*号****室。被执行人:马佳,女,汉族,1987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长江道北道西南侧名仕博郡2区*号楼***号。被执行人:天津市广盛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扬水站东侧团泊湖圣水湖畔3-34。被执行人:禹绍趁,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白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马继毅、黄文炳、马佳、天津市广盛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禹绍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建 平审判员 迟 雪 涛审判员 曹守城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静 帅此页无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