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刘丰与降鹏飞、宁夏鹰击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丰,降鹏飞,宁夏鹰击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1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丰,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执行人:降鹏飞,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金豹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宁夏鹰击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滨河工业园区纬二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宁西贞,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初5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降鹏飞、宁夏鹰击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丰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按照月息1%支付利息(其中26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7年4月30日,24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3月16日2017年4月30日)、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417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9607元,共计509378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鹰击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南侧2号生产车间(产权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号)及该车间产权证号为银国用(2013)第XXX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降鹏飞名下车牌号为×××,上述资产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证券,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降鹏飞、宁夏鹰击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文浩代理审判员陈莉代理审判员岳磊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赵银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