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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白山宏君矿业有限公司吉林板庙子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宏君矿业有限公司,吉林板庙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393号原告(反诉被告):白山市宏君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伟,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吉林板庙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富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学,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宏君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板庙子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白山市宏君矿业有限公司、吉林板庙子矿业有限公司分别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反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白山市宏君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予吉林板庙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白山市宏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1332.00元,减半收取25666.00元,由吉林板庙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亚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XX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