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章吉营乡章吉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晓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章吉营乡章吉营村民委员会,王晓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286号原告:北票市章吉营乡章吉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敖铁军,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丽,北票市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艳,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北票市章吉营乡章吉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晓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北票市章吉营乡章吉营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晓艳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市章吉营乡章吉营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北票市章吉营乡章吉营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杜丽慧人民陪审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思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