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孔兆祥与项惟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兆祥,项惟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4083号原告孔兆祥,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生,原籍江苏省阜宁县板湖镇孔荡村二组61号,现住信阳市平桥区,联系方式:17839786526。被告项惟平,男,汉族,1985年7月15日生,原籍陕西省安康人,曾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告已于2017年1月17日与妻子经民政部门离婚,已离开在信阳的居住地。根据其使用手机和身份证信息证明其原籍为陕西省安康市,本案涉及管辖地和被告故意违法躲债。经本院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明确具体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兆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孔兆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斌二○一七月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