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有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360号19A。法定代表人:王卫和。被执行人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仪征经济开发区国裕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和。关于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增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