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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贝贝、赵延鑫等与郭丽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贝贝,赵延鑫,郭丽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844号原告:刘贝贝,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原告:赵延鑫,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兰陵县经济开发区。被告:郭丽华,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7号。负责人:董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辉,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刘贝贝、赵延鑫与被告郭丽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16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贝贝、赵延鑫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告刘贝贝、赵延鑫诉被告郭丽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二、诉讼费12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刘贝贝、赵延鑫负担。审判员  陈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湘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