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蓝玉军、梁家全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玉军,梁家全,黄照福,覃安锋,陆英艳,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蓝玉军,男,1979年8月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平果县。申请执行人:梁家全,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黄照福,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覃安锋,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陆英艳,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申请人: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城龙路浪琴嘉苑一期住宅小区1栋2层。法定代表人:覃安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蓝玉军、梁家全与被执行人黄照福、覃安锋、陆英艳、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桂10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由被告黄照福支付原告蓝玉军、梁家全尚欠的股权转让款2027万元及滞纳金;由被告覃安锋、陆英艳、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蓝玉军、梁家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照福、覃安锋、陆英艳、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所有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铝分行有银行存款300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已经扣划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于2017年8月24日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的房产都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目前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0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麻永彤审判员  周百川审判员  侯成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