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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承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吴承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581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0。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玉,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吴承林,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承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