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申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远安县鸣凤镇南门社区村民委员会、温安虎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远安县鸣凤镇南门社区村民委员会,温安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7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远安县鸣凤镇南门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法定代表人:王永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安虎,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再审申请人远安县鸣凤镇南门社区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温安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2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远安县鸣凤镇南门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袁正英审判员 李 承审判员 周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