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2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利利与李凤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利,李凤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727号原告李利利,女,198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李凤周,男,1952年2月6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负责人陈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利诉被告李凤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故事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利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凤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季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利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闯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泰成 关注公众号“”